2017-11-18 21:47:23
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由城东建筑公司承建,合同金额1800万元,工程结算金额1950万元,因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与城东建筑公司产生结算分歧,嘉兴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结算款,城东建筑公司也未对嘉兴公司开具发票。
然而,该办公楼嘉兴公司已于2017年1月1日投入使用,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纳税有何风险?
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风险分析
嘉兴公司应当在办公楼投入使用后,进行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同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结算发票,同时根据发票金额进行固定资产原值调整。
如果未取得发票,那么,在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进行纳税调整,所计提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