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产生利息超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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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21:47:58

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是从事生物药品制造的行业,2016年购入了价值98万元的研发设备,专用于生物医药的研发,会计核算时按10年使用期限进行折旧。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研发设备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调整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呢?

 

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风险分析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也就是说,当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如果小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大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包括享受加速折旧)计提的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简单说就是,当然会计的折旧金额小于税法折旧金额,按会计折旧金额计算扣除,会计的折旧金额大于税法折旧金额,按税法的折旧金额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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