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已认证但未按期申报,以后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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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4 18:12:03

问:我公司最近新换了财务人员,由于对相关业务不熟悉,上月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进行了认证,但在申报时却未在申报表中填报抵扣,请问相关的进项抵扣可否在下期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局公告2017年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根据上述规定,当期取得进项凭证应在认证当期进行抵扣。但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而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所述,贵公司新换财务人员,由于对相关业务不熟悉,对已认证发票未在申报表中填报抵扣,不属于上述规定客观原因的范围,相关进项税不可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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