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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