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要注意的3个纳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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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07:11:44

误区一:代开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国税局

好多会计人员一直认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票,必须到国税部门办理,殊不知,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有2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到地税局代开。

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因此,以上2种情况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地税局代开。

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误区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3%征收率纳税

好多会计人员只要一提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立刻就会联想到征收率为3%,其实这样理解是不全面的。

提醒:

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不一定就是3%,还要看具体的业务类型。

比如: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财税第47号公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

误区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税是含税额

好多财务人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3万元(季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里的销售额是含税的销售额,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3万元(季9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应是不含税的销售额。

同时,对于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情况,是以差额前的销售额作为享受3万元免税的确定依据。

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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