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如何实现税款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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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07:48:27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自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特殊规定外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纳税人取得后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办理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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