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发布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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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2 09:23:31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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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公告称,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林场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林场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林场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林场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林场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林场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林场财务收支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林场财务统一管理。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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