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3 07:28:5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所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因此,该建筑公司支付给赵某的担保酬金10万元,应按照个人取得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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