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9 09:48:35
层次 | 制定机构 | 包括内容 | 法律地位 | |
会计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
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 |
会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低于《会计法》 | |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部门规章 | 财政部(部长令)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效力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文件形式)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小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
总原则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 |
会计市场管理 | 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 |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全国统一考试)。 |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 |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 |
会计监督检查 |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 |
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国会计学会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会计核算依据 |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 |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 会计资料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多选) |
具体要求 |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判断题) | |
伪造会计资料与变造会计资料的区别 |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判断) 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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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原始凭证 | 审核的基本要求 |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
更正的基本要求(历年考察的重点,要求记忆) |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注意:是不得涂改不是不得更正)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陷阱:是金额不是单价)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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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 | 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
设置账簿 |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账簿。(判断) | |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注意多选) | ||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 ||
登记账簿 | 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为依据。 | |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的页码顺序登记。 | ||
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注意】《会计基础》提到的是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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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核对 | 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 |
注意 | 用账簿的记录去核对 |
构成内容 |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注意】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
分类 |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
编制要求 |
1.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 2.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
对外提供(重点要求记忆) |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 |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
包括内容 |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
管理部门 | 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
会计档案的保管 |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注意】如题目表述为“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则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提供查阅和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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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 |
保管的期限(注意单选、多选) |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注意】考试中不要遗漏“永久”。 |
销毁程序(重点,要求记忆) |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
会计年度 |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
记账本位币 |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
会计处理方法 | 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
监督种类 | 主体 | 对象 |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单位经济活动 | |
外部监督 | 政府监督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 会计行为 |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 会计资料 | ||
社会监督 |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 |
单位和个人检举 | 违法行为 | ||
注意 |
区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 财政部门监督所有单位,其他部门监督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督的部门,但不属于监督体系。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记忆)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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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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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 |
监督范围 (多选) |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陷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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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 审计业务(多选) |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
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 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 |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单选)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
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 | |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重点) |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注意】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的是直接上级和直接下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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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
设立条件 |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业务范围(多选) |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从审核开始)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多选) |
(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
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多选) | 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
会计从业资格概念 |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 ||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单、多、判) | 考试报名条件 |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注意】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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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条件 |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 管理内容(单选) | 上岗注册登记 |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
离岗备案 |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 ||
调转登记 | 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 ||
变更登记 |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 |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对象 |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 |
学时要求 | 每年不少于24小时。(单选) |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 ||
级别 | 高级职务 | 高级会计师 |
中级职务 | 会计师 | |
初级职务 |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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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没有注册会计师 也没有总会计师 |
专业技术资格 | 考 试 科 目 | 报名基本条件 | 报名附加条件 |
初级会计资格 |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守法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
高中以上学历 |
中级会计资格 |
《中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 《财务管理》 |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1)大学专科5年 (2)大学本科4年 (3)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 (4)硕士1年 (5)博士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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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资格 | 《高级会计实务》+评审(成绩合格三年内) |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 |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能登记总账,此外可以登记固定资产账。(记忆) |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 |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办理交接相关规定 |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 |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 |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0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记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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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重点记忆) | 交接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具体形式 |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行政处分 | 对象 | 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 |
具体形式 |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
刑事责任 | 主刑 |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限制人身自由) | |
附加刑 |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 |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 |
3.不依法设置账簿。 | |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 |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 |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 |
【注意1】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注意2】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都属于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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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 ||
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2)罚款(5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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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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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