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8 13:07:46
国发〔2023〕1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针对最新政策,需要调整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婴幼儿照护三项具体方案如下:
薪资管理-设置-选项-扣税设置中检查是否勾选按累计专项扣除录入
勾选则按累计录入
未勾选则按月录入
按累计专项扣除录入
薪资管理-工资变动中录入:
累计子女教育录入18000、累计婴幼儿照护18000、累计赡养老人27000
按月录入专项扣除
薪资管理-工资变动中录入:
子女教育录入10000、婴幼儿照护10000、赡养老人11000
注: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如企业要求不调整之前差额直接年底汇算清缴,只需在9月份按国家规定的专项扣除数录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