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再推七项减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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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21:56:53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部署对银行普惠金融服务实施监管考核,确保今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
那么,这7项中,企业老板“沾”到什么呢?答案是7项均可享受。详细看一下:



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第三、四、五项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是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天使个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文提到“雨露均沾”,对个人来说,稍显勉强,因为只有两项:
1、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教育经费税前可扣除的标准8%,由原来的部分企业扩大到一般企业,使企业在职工教育方面,可以加大力度支出,变相的使职工能够享受到此次优惠带来的“雨露”。
2、另外就是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7月1日起执行。


利好政策已经出台,就要充分利用起来,服宝跟您一起回顾一下工作中很可能会遇到的吧!个个都给力哦!
1、税率调整,由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详见财税〔2018〕32号 
2、资产损失免报送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财税〔2018〕33号 
4、2020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3万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7]76号
5、2019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50万元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43号
6、集成电路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27号
7、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15号
8、新增信用M级别,可以在平台勾选确认专票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9、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财税〔2017〕90号
10、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财税[2017]18号
11、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财税〔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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