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提示 (纳税人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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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21:07:12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6年8月8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名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而不再采取以往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名义申报缴税的方式。例如:金税三期上线前,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金税三期上线后,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投资者或合伙人。 根据申报事项的不同,我局目前能够为“投资者”或“合伙人”提供以下三种纳税申报途径:
  一、“投资者”或“合伙人”到税务机关窗口申报(适用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纳税申报事项)
  “投资者”或“合伙人”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窗口,进行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两处及以上所得合并纳税申报,并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
  二、“投资者”或“合伙人”自行网上纳税申报(适用于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纳税申报事项)
  “投资者”或“合伙人”自行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查询服务系统),进行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纳税申报,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税款。
  三、“投资者”或“合伙人”委托“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网上申报(适用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 ——税务机关推荐申报方式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已接受“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委托,可以由其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为“投资者”或“合伙人”代理申报。当“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选择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进行代理申报时,即表示其已取得相关“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委托授权。
  该申报方式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首先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代“投资者”或“合伙人”进行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然后网上直接为每一名“投资者”或“合伙人”打印税收缴款书,最后到银行缴纳税款。
  鉴于该申报方式与以往相比变化不大,主要是缴款方式有所改变,我局建议您可以采取该种方式进行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政策咨询:各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技术支持电话:400-602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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