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内如何缴纳增值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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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21:39:06

免租期内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通常会出现一种很普遍的情形,那就是出租方为了顺利招商,或者便于承租方进行装修等,会在合同中约定给予承租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那么,对于这种按约定给予的免租期,这段时间看似是一种无偿的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要不要按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请看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一自持的店面对外出租,由于租户需要对所租门面进行装修,因此,合同约定,租期的前两个月,免交租金,从第三个月开始正常交租。那么免租期间,增值税应该如何缴纳?

为了解决实务中的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也就是说,现已明确: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出租方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A公司只需要根据相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根据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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