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优惠政策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再延三年,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就符合文件规定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贷款和保险收入享受税收优惠。
2017-06-15 07:08: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将农户小额贷款和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再延三年。
具体包括: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掌握上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下面六个要点千万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