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申报表应当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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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07:16:33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

1. 京津冀区域内纳税人在区域内异地经营,如何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事项? 

答:自2017年5月1日起,对机构所在地在京津冀地区的纳税人在京津冀范围内跨省(市)开展外出经营活动的,开展跨省(市)《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电子化试点。

开具环节: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件”),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无需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国税机关共享《外管证》开具信息。除纳税人要求外,税务机关不再打印纸质《外管证》。

报验环节:纳税人到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可在其于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无需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且不受《外管证》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报验登记后,应及时与经营地地税机关共享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同时将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回传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缴销环节: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款以及其他未办结事项,核销《外管证》报验登记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的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2.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是由分支机构还是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申报表应当如何填写?

答:企业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主表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该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该行<0时,填写负数。

企业应当对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并建立台账分别记录各年度应税项目和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盈利和亏损额,分析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该在哪张报表体现?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企业购买股票或者基金,持有期间取得股票股利或者基金份额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上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因此,企业持有股票或者基金期间,取得的股票股利(基金份额分红)取得时不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前,企业出租房屋一次性提前收取租金,并全部缴纳了营业税,后签订补充协议减少了部分租金,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已经在地税作废。请问:现在是否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该文件解读明确可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因此,企业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内容”如何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附清单?

答: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现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不支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

4.北京市内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市通办,税款应当如何预缴?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代开发票时不再缴纳增值税。

5.网厅“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备案,是资格备案还是按照项目进行备案?

答:该项备案为资格备案,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

6.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按次纳税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单次销售额超过500元但不超过3万,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答: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当月合计代开发票的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7.提供洗车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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