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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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09:01:00

尊敬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7〕778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由原来的“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请您合理安排好办理相关业务的时间。
    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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