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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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20:33:4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两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余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申请流程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1.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2.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和免税政策期限内,备案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行备案。
3.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提交材料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可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自动生成,网址:http://coids.sme.gov.cn,也可自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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